计算机科学国家重点实验室

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

北方民族大学图像图像智能处理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规范和加强北方民族大学图像图形智能处理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组织高水平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技术攻关、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点科研基地。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学科建设的重点,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我校学科发展规划,面向国际科技前沿,开展创新性研究,培养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运行机制。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不与行政职位挂钩)。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重点实验室设主任1人,秘书1人,负责重点实验室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的任职条件、遴选、聘任与管理模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学术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不超过60周岁,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确保不少于8个月。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组成,专兼职结合。

1.固定研究人员以校内人员为主,其规模在达到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应尽量精干,以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为主,由重点实验室主任公开聘任。

2.流动研究人员主要由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课题(简称“开放课题”)负责人、国内外访问学者、校内兼职科研人员和研究生组成。开放课题负责人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管理,相关费用从其开放课题经费中支出。国内外访问学者和校内兼职科研人员由学术带头人或课题负责人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和承担课题的实际情况自主聘任,受聘人员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核准聘任后进入实验室工作,其相关费用由课题组承担。研究生的管理及相关费用由导师负责。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的建设,稳定高水平技术队伍,培养优秀科研人才,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的合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经费包括:实验室建设经费、实验室运行经费两部分。

   (一) 实验室建设经费应根据《北方民族大学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安排。重点实验室立项后,根据每个实验室的建设需求由科技处建议年度投入经费并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学校下拨给各重点实验室,专款专用于实验室建设。

   (二) 实验室运行经费由相关的各类科研项目立项经费及学校配套经费中解决。主要用途包括:

   ⒈ 前期探索性研究以及进行开放性的各类研究费;

   ⒉ 仪器设备的保养、维修以及零配件的加工、购置费;

   ⒊ 科研实验所用的低值易耗常规材料、试剂和药品费;

   ⒋ 日常运行所需的水、电、汽等费用;

   ⒌ 专职人员及特聘专家的补贴;

   ⒍ 重点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需的办公费。

    7.课题经费不得开支车辆保险费、维修费、餐饮娱乐费;不得开支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二条 开放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1)仪器设备使用费、科研样品分析测试费、数据处理计算费等(占总经费的40%);(2)差旅费、学术交流费;(3)发表学术论文版面费、资料打印复印费、专利申请费等。

    2.实验材料费:实验原材料、试剂、药品购置费等。

    3. 设备购置费:小型仪器设备(单台小于2000元)购置费、仪器设备改装费等。

    4.课题组织实施费:(1)课题研究人员到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生活补贴等费用;(2)参加课题研究工作的研究生的劳务费(小于总经费的10%)。

    5.课题经费不得开支车辆保险费、维修费、餐饮娱乐费等。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日常支出由实验室主任批准、所在院(系)的院长签字。对于大额经费开支按照《北方民族大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自带课题和经费到重点实验室工作的研究人员,应在到重点实验室工作前将经费汇至北方民族大学财务处,由实验室在财务处建账,科技处备案,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财务规定。

 

第四章     科研管理

 

   第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内实行课题制管理,即由课题主持人全面负责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和重点实验室负责。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鼓励实验室的中青年研究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每人每学年2次,费用由重点实验室经费支出,参会收获以报告或讲座的形式呈现。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上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现有的仪器设备包括两种类型,一类属于实验常用仪器,分配到各个课题组自行管理,由课题组长负责仪器的运行、培训、日常维护、保养及故障维修等事宜。另一类属于实验室公用的大、中型仪器设备,实行“统管共用”的管理模式,有专职实验室技术人员负责管理。

   第十九条 实验常用仪器设备的运转费用(包括维修、维护、升级等)由责任课题组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 公用实验仪器设备的运转费用(包括维修、维护、升级等)由实验室共用经费解决,保证公用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二十一条 本室仪器设备由相关负责人制定相应的操作规范,所有操作须按操作规范进行。如相关课题需长时间使用某种仪器设备,则具体使用责任人可对课题组有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培训合格后课题组人员方可独立进行与该课题相关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凡报废,损坏,丢失仪器必须及时通知实验室主任和管理员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统一“北方民族大学图像图形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英文名称为“Key Laboratory of Images & Graphics Intelligent Processing of State Ethnic Affairs Commission, North Minzu University”。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方民族大学图像图形国家民委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